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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校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以下同)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导师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促进学位授权点建设,有利于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院研究生教育质量及水平、完成高水平大学建设任务的关键,学院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四条 学院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审核、聘任和管理由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各级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等有关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并指导、督促、参与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四)关心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联系实习实践基地,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条件,按照学校要求为研究生提供科研和生活资助。
(五)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研、实习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七)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八)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九)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十)为人师表,立德树人。研究生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研究生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选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成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的主持下,指导小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四)学校和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五)学校的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基金应较多地投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上,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
(六)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签字同意后方可发表。
(七)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时,其导师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校内指导教师(学术型和专业型导师):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与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团结同志,在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中能起到较重要作用。
(二)应是本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在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年龄应未满57周岁。
(三)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工程技术工作,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较大的应用价值。科研经费充足,能按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提供硕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
(四)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五)近三年以来,除满足学校基本条件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论文5篇及以上(高质量论文由本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认定),或正式出版1部学术专著(排名第一,大于等于20万字),或编写教材或出版编著2部(排名第一,大于等于20万字),或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2.作为负责人或主研人(国家级前3名,省部级前2名,厅局级及其他项目为负责人)完成或正在承担纵、横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
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掌握材料及相关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并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或管理经验,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业务;
2)申请人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7岁。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与招生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导师填写《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的项目和成果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上予以倾斜,不合格的暂停招收研究生一年,一年后经申请方可恢复招生,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再次获得导师资格需经过重新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硕士生的职责;
(二)具有能够完成指导硕士生工作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学术成果;
(三)无长期出国任务(连续一年以上);
(四)到招生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未满58周岁;
(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燕赵学者特聘教授等高端人才或作为主持人正在承担国家科技(含国家自然、社科基金)项目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连续三年未招到研究生的研究生导师将取消其导师资格,再次获得导师资格需按照学校的基本条件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位分委会负责解释。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