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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机非金属材料实验室开放基金实施细则
河北省无机非金属材料实验室开放基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定位于无机非金属材料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具有明显的前沿性、开拓性及广泛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均可以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资助。
第三条 实验室欢迎无机非金属材料行业人士自带课题、资金,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场所进行研究或进行合作研究。
第四条  本办法共包括总则、课题申请程序、课题管理、成果署名规定、经费管理五章。
第五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课题申请程序
第六条 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产业部门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研究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七条 申请者的研究课题应符合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指南,有明确的前沿性、开拓性、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新颖的研究内容,并能保证充分的研究时间,并认真填写《河北省无机非金属材料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1日~15日向河北省无机非金属材料实验室申报本年度课题。
第八条 申请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最多为三年。课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纳入资助计划。资助额度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及当年开放基金情况进行审定。开放基金的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月底进行。
第九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其他人员需有两名正高职称人员的推荐。
第十条 每年资助的开放课题最多不超过5项,其中自由申请项目(含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为4项,主任基金项目1项。自由申请项目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评审,主任基金项目由实验室主任自主择优资助。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经批准后,课题组长应该按照要求填写实验计划,并告知来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时间,以便实验室统筹安排。年终填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课题结束时填写课题总结报告。凡未按要求填报上述基本材料又不申述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二条 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交流与报告会,以检查课题工作进展情况。各课题负责人应该参加或派人参加交流,并对实验室管理提出建议。课题负责人应该在课题结束三个月之内,将署名有河北理工大学或本实验室的研究论文单行本一式两份送交本实验室存档。
第十三条 课题结束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其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于完成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将给予追加资助的奖励:(1)以河北理工大学或本实验室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影响因子大于3的高水平研究论文的,每篇追加1万元资助;(2)与本实验室合作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成果奖励的,每项追加1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对于在资助期内不能取得明显进展的课题,或有其它重大问题的课题,实验室有权予以撤销并追回剩余的经费。
 
第四章 成果署名规定
第十五条 凡受到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成果署名,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凡署名有河北理工大学或本实验室的成果方可列入验收成果中。受资助课题所完成的硕士及博士学位论文也属本条例规定之列。
第十六条 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为河北理工大学和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或鉴定成果除签署客座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外,还应署名河北省无机非金属材料实验室。单位名称的排列顺序原则上应和对该工作资助多少或工作量和贡献大小的顺序相同。对于受资助项目所完成的(或占相当大比例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应在论文的适当位置体现出受到河北省无机非金属材料实验室的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基金制管理。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一般项目的支持强度为1.01.2万元/项、重点项目的资助强度为23万元/项。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原则上只限于在本实验室内部使用。经本人申请,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部分资助经费(最多不超过资助额度的50%)可直接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1)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费、业务费、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以及小型仪器的租用费等);(2)学术活动,考察调研费;(3)客座人员往来的旅差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补助;(4)使用开放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5)水、电杂费以及实验室租金等。
第二十条 利用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在课题结束后一律交回实验室,不得私自带走。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束后要进行经费核算,没有使用完的经费可以转入下一个课题中继续使用。如没有新批准的课题,则课题负责人可以申请使用结余经费购置实验材料。